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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一方大秦---大连一方大秦酒店地址

2024-10-09 12:10:37 泊头足球 钞尔白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大连一方大秦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大连一方大秦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主角是秦无道的穿越小说?

《凡人穿越录》

作者:婆心

分类:玄幻小说

小说简介

穿越婆娑大陆的秦无道,做着秦国的二世祖世子,过着想像不到的惬意生活。

带着穿越人士举世皆浊我独清的骄傲与孤独,秦无道觉得自己是真——位面之子...秉承穿越人士必将成皇做祖平定天下,最后成为至高神的原则。

秦无道觉得他应该有一个穿越人士应有的标准装备:戒指老爷爷、系统、王霸之气、嘴遁之术、不死之身、以及妹子都喜欢我之术......然而一个金手指都没有,有的只有自己前世出入儒释道三大教的知识。

当他还在幻想着三宫六院醉生梦死的时候,秦无道发现他竟然不是唯一的穿越者...

《穿书文之女配人生》作者:春未绿

张嫣赶上了穿书文热潮,但是主角却不是她,

她一不知道书中走向二没有金手指,只能老老实实的融入这里。

看着熟知剧情走向大放异彩的世妹穿书女,

她既不羡慕也不嫉妒,可是你踩着我,那就别怪我了哈!

小说叫《帝师龙婿秦无道》,该小说简介:秦无道没有说话,但已经到了爆发的边缘。

 今日今夜,他势必让蒋家血流成河,用鲜血来洗刷韩梦曦所受的屈辱与苦难。

 儿子什么德性,蒋昂雄心里其实比谁都清楚,当下也不再废话,直入主题道。

 “你们到底想怎样?”

 “拿我儿子作要挟,如果是想要赔偿的话,那赶紧报个数吧,我保证眼睛都不眨一下。”

 “是啊,钱是能解决很多问题。”

 秦无道神情凛然,深深感慨一声,继续道:“可唯独,这个问题解决不了。”

大秦帝国之崛起结尾曲歌词?

《崛起》是历史剧《大秦帝国之崛起》的片尾曲,由王海平填词,赵麟作曲,陈冰演唱。

歌词:风摧劲草,白露成霜,如有佳人,在水一方。渭水东去军浩荡, 群雄逐鹿旌旗扬。天下入梦来, 痴情撼山河。男儿壮怀赛柔肠, 秦川自古帝王乡。神接苍穹,思通人荒,如埙如篪,天润地酿。六合劲扫待时日, 纵横捭阖西风狂。驰骋疆场上,热血铸华章。春秋再写摩云笔, 挥洒成骚赋国殇。天下入梦来, 痴情撼山河。男儿壮怀赛柔肠, 秦川自古帝王乡。

西安女子录下丈夫裸聊音频请求判决离婚被驳回,法院称「录音侵犯了隐私权」,哪些证据才算有效力证据?

这个案子确实比较热,先来回顾下基本案情。

王女士的丈夫在外地工作,偶尔回家也单独居住在一个卧室。王女士怀疑丈夫出轨,趁丈夫醉酒,猜出其手机密码,从手机中取得丈夫和其他女性的合影、住宿记录、手机录像等。后又在丈夫居住的卧室内放置录音笔,录到丈夫和他人裸聊的音频。王女士到法院起诉离婚后,法院认为,两人感情基础较好,王女士猜测丈夫手机密码获取的证据、偷录的音频都侵犯了丈夫的隐私权,属无效证据。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这个案子争议比较大的一个问题是,王女士录制的音频为什么会被认为无效?而且由此带来的另一个问题就是,什么样的录音证据才有效?

下面我展开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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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王女士录制的音频为什么会被认为无效?

与许多人看完这个案子理解不同的是,王女士录制的音频被判无效的原因并不是由于没有经过丈夫的同意。

我国法律以前确实曾经规定过,未经对方同意录制的音频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曾经针对这个问题做过一个批复《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主要内容是:“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续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在这个批复里明确规定,如果没有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等,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但这个批复已经在2019年被废止。废止的理由是已经被民事诉讼法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

也就是说,这个规定已经没有法律效力。

现在审查录音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主要适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在这里,对于证据是否因为来源非法不能被采信,除了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严重违反公序良俗以外,对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取得的证据,不能被采用的前提必须是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如果只是一般的侵犯合法权益是可以被采信的。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未经对方同意录制的音频,只要没有违反这条规定,仍然是可以被采用的。

这个案子里,王女士偷录的音频没有被法院采用的理由是侵犯了丈夫的隐私权,也就是说法院认为这一行为符合法律所规定的“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所以被认为无效。

但这一判断必然是存在争议的。

要知道,最高院曾经说过:

“离婚案件中,涉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事实时,由于该事实一般具有隐秘性,有关证据不易取得,配偶另一方在取得证据的过程中可能会对他人的隐私构成侵害。……如果取证方法的违法性对他人权益的损害明显弱于忽略违法性所能够保护的利益,则不应判断该证据为非法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丈夫出轨对于妻子来说,是否属于个人隐私本身就是值得商榷的。妻子偷录丈夫出轨音频的违法性,对丈夫隐私权的损害是否明显弱于忽略丈夫隐私权所应该保护的配偶之间的忠诚权,都是值得法律人思考的。

二、什么样的录音证据是有效的?

一个证据要被法院采用,要符合下面三个条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所谓真实性,是指该证据是真实的,完整的。

所以,一个录音要被法院采用,首先应当完整的,没有经过剪辑,可以完整反应对话的经过。如果录音被剪辑过,肯定会影响到内容的客观性,不能真实反应事情经过,肯定是不能被法院采信的。

所谓合法性,就是指证据来源合法,不存在前面说的《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六条的三种情形。

鉴于各位网友大多数都不是法律专业人士,没必要记住各种法律规定,所以对于录音是否合法,大家只要简单记住几条规则就可以了。

第一,如果录制者是对话的一方,则录音一般合法,对方是否知情不影响证据效力。(但是注意,如果对话内容是对方非常私密的个人隐私,则可能属于非法。)

第二,采用在他人房屋内,车辆内安置窃听设备所取得的录音必然非法。

第三,采取秘密跟踪的方式所取得的录音大概率非法。(配偶跟踪另一方获取的出轨信息是否违法值得讨论)。

所谓关联性,就是指录音内容是与要证明的问题有关系,否则是没有意义的。

这个就不需要解释了吧?

最后,大家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可以给我在评论区留言,有时间的话我会解答的。


我是家子,关注我,从故事和新闻里学法律。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大连一方大秦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大连一方大秦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